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17〕33号)精神,促进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期刊、数字出版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报纸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 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编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副编审。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 编审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出版专业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 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工作1年以上,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 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已参评获得出版专业副编审专业技术职称,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 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工作1年以上。
二、副编审要求
(一)副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担任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 担任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具有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4. 具有其他专业中级职称,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证》。
5. 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出站后,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6.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担任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7. 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 从事编辑工作1年以上。
(二)高级校对(现统称“副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校对工作10年以上,担任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并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 从事校对工作10年以上,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担任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编审要求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掌握国内外某学科领域研究的现
状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全面系统地掌握出版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信息传播、版权和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精通编辑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业务,了解出版行业的新技术。
二、副编审要求
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熟悉某学科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比较熟练、系统地掌握出版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信息传播、版权及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熟悉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业务,了解出版行业的新技术。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一、编审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一)主持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含国家教材)的编辑出版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主持(担任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编辑部主任,下同)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二)作为第一策划人,策划2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选题或3种以上省级重点出版物选题。
(三)作为责任编辑,独立编发2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或3 种以上省级重点出版物。
(四)主持或参与编辑的期刊或所负责的栏目版面被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优秀期刊或优秀栏目。
(五)主持或参与编辑的期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对反映国内外的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
(六)完成重大编审任务,编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编审意见。
(七)制定重大选题、组稿计划,主持制定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培训班或教材培训会上授课,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九)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起草并被上级采纳的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项技术报告2份以上。
(十)对重大出版项目或重大出版题材提出重要建议、方案,或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审稿意见3篇以上。
二、副编审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按照文字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校对人员四个类别,分别明确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评价标准。
(一)从事文字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 条以上:
1. 独立或为主策划省级以上重点选题计划。
2. 独立或为主策划、组织重要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及大型丛书、工具书的编辑出版。
3. 实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含国家教材)2种以上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重要栏目或版面的编辑工作。
4. 制定重要的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参与制定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程中起主要或重要作用。
5. 担任责任编辑或为主策划、组织的图书、音像、电子、期刊、数字出版物被列入省级以上文化活动的书目、项目,或被列入省级以上评奖推优、规划资助项目。
6. 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并提出有较高价值的书面审查意见。
7. 提出对改进编辑出版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
8. 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的美术编辑工作,或承担期刊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2. 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美术编辑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3. 装帧设计的封面、版面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4. 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并就改进编辑出版或版式、装帧设计工作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
5. 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三)从事技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独立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以及期刊的技术设计工作。
2. 独立承担重要古籍和大型图书、丛书、工具书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期刊、数字出版物的剪辑制作工作。
3. 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技术设计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4. 承担重要、复杂稿件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
5. 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四)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主持终校重要古籍或大型图书、丛书、工具书书稿;或独立担任2部以上外文稿件的校对工作。
2. 主持承担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的校对工作,或独立承担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的校对工作。
3. 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校对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4. 承担重要、复杂稿件的校对和核对付印工作,能对责任编辑在稿件加工中的疏漏提出修正意见。
5. 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编审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 编辑出版业务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项1个以上或省部级奖项2个以上;所编辑的期刊,获得国家级奖项1个以上或省部级奖项2个以上;或独立承担的出版物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项1个以上或省部级奖项 2个以上。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以上各被2家以上重要报刊选载或评介,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编辑的期刊、所负责的版面或栏目(担任版面执行主编或栏目负责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且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5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收录、引用。
(三)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规划3种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2种(套)以上;或被列入省重点出版规划6种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3种(套)以上。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1篇以上对推动学术创新、科技创新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决策部门采用。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输出(转让)版权3种(套)以上;所编辑的期刊,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行,或获得英文版出版资质。
(六)主持编辑国家审定教材一门学科以上。
(七)制定具体的指导、培养计划,指导、培养年轻编辑3名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八)独立承担(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
二、副编审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编辑出版业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参与策划选题并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得省部级奖项1个以上;或所编辑的期刊获得省部级奖项1个以上; 或独立承担的出版物装帧设计获得省部级奖项1个以上。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出版后有2种以上各被2家以上重要报刊选载或评介,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所编辑的期刊、所负责的版面或栏目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中获奖; 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15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收录、引用。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读物)的重印、重版率达30%以上。
(四)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规划,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1种(套)以上;或列入省级重点出版规划,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 2种(套)以上。
(五)参与策划、编辑的文章有1篇以上对推动学术创新、科技创新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决策部门采用。
(六)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期刊、和数字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输出(转让)版权2种(套)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独立担任责任技术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期刊和数字出版物, 其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项1个或省部级奖项2个以上;或个人获得全国性编校比赛奖项1个。
(八)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1个以上重大疑难问题;或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至少2位同行专家撰文
发表好评,或被2家以上重要报刊评介。
(九)制定具体的指导、培养计划,指导、培养年轻文字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校对人员2名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十)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一、编审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含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是出版专业论文)。
二、副编审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含译著)1 部。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至少有1篇是出版专业论文)。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
件。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作为加分项各加2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作为加分项加3分。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 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3年以上;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3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编审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一般须具备正常申报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条件。同时,分别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编审要求
破格申报编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者,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策划并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和省部级奖项3项以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专著(含译著) 1部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重要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二、副编审要求
破格申报副编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策划并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和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专著(含译著)1部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重要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出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 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出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8月31日印发
PDF版:关于印发《湖南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分享本文